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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牌照”到底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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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6 14:54:11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311G0

今年3月,电改“9号文”正式出炉。售电侧改革可谓是其中的亮点和重点,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等改变让人眼前一亮。

此后的短短4个月间,广东、山东、江苏、黑龙江等地也注册成立了十余家独立的售电公司。8月,集团公司首家售电公司国家电投宁夏电能配售电有限公司也正式成立,五大发电集团也开始进军售电市场。因此,关于获得第一批“售电牌照”的猜测也越来越多。

前瞻经济学人

大家都在讨论成立售电公司后要取得"售电牌照"才能开展售电业务之事,但有关业内人士分析,"售电牌照"其实是子虚乌有之物。

理由如下:

先看目前成立售电公司需要四个方面条件:

第一,首先进行工商注册,成立独立法人。

第二,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至1亿,售电规模将被控制在6-30亿千瓦时左右;注册资本金达到1-2亿元,售电量规模可以达到30-60亿千瓦时;注册资本金超过2亿元,售电量规模不受限制。

第三,售电公司需要固定工作场所,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四,有配电网的公司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五,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售电公司目录。

再看开展售电业务的程序要求:

发电企业,社会资本,分布式能源运营商,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节能服务公司被鼓励成立售电公司。

也就是说,涉及到售电侧放开的,只有工商执照和供电营业许可证两个东西,如果一家企业没有经营配电网,只是注册成立售电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进入省政府售电公司目录,即可开展售电业务。没有颁发"售电牌照"的机构,也没有这样一张牌照。

执照必须有,但证不一定要有

事实上,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换言之,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以"证"作为核发"照"的前提,企业只要领取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若打算从事需要许可的供电活动,可再向主管部门申请。

在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便开始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进行改革,将其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并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去年4月份,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了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去哪儿申领

也就是说,供电营业许可证要去国家能源局派驻在各省的能源监管办申领。

而想经营配电网的企业在寻找增量区域配电网时,这个区域的划定要找当地供电公司达成划分协议。

同时,《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中"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这次改革中予以保留。

相关报告推荐:前瞻产业研究院《2015-2020年中国售电公司发展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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