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4年中国及31省市聚甲醛行业政策汇总、解读及发展目标分析 反倾销措施为国内企业保驾护航
本文核心数据:政策汇总;政策解读
1、政策历程图
“十二五”期间,工信部出台《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聚甲醛被列入“十二五”高端石化化工产品发展重点;“十三五”期间,工信部出台《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加快开发高性能聚甲醛改性产品,我国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十四五”期间,《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整合行业相关研发平台,创建高性能工程塑料创新中心,同时,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国家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层面聚甲醛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近年来,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我国聚甲醛行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指引聚甲醛行业的发展方向,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研发支持政策,通过反倾销政策保障国内聚甲醛企业发展权益,支持我国聚甲醛的自主研发创新,利好我国聚甲醛行业的发展。
——国家层面聚甲醛行业重点政策解读
2016年以来,国内聚甲醛生产企业针对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积极申诉,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文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7月12日,云天化、国能宁煤、开封龙宇、兖矿鲁、唐山中浩和中海石油天代表国内产业提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为共聚聚甲醛,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根据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和2018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注: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3、各省市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
——31省市聚甲醛行业政策汇总
从省市层面来看,2012年是各省聚甲醛政策发布高峰期,河南、上海、重庆、四川、新疆、天津、江苏、青海、江西、山西等多个省市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发展聚甲醛产品。从政策类型来看,我国各省市出台的聚甲醛相关政策均为支持类政策。
——31省市聚甲醛行业发展方向解读
从各省政策文件数量来看,河南省出台的聚甲醛行业政策数量较多。而在具体的产业政策特色上,主要为鼓励延伸当地甲醇优势产业,发展以甲醇为原料的聚甲醛等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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