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督检查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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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5 17:07:56  来源:交通运输部 E855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督检查的反馈意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督检查的反馈意见

水运国内函〔2020〕17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为落实《2020年交通运输部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及部相关重点工作的要求,我局组成检查组于2020年11月3-6日对你省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秩序、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意见(附后)反馈你单位,请举一反三,认真做好整改,并于2020年12月11日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联系人:张同戌,秦川,王红艳;电话:010-65292657,65292654,65292552;传真:010-65292675。

附件:四川省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意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0年11月20日

四川省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意见

检查组于2020年11月3-6日,对四川省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秩序、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发现的问题

(一)水路运输管理仍有薄弱环节。泸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长期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发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整改到期后未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未形成闭环管理。自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配发釜溪河途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属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将尚未投入运营的码头记载在航线经营范围中。乐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发现四川夹江风顺运业有限公司长期不满足经营资质有关要求的情况。

(二)部分水路运输经营者不满足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不规范。四川夹江风顺运业有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海务管理人员长期在船上兼职,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釜溪河途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对外公布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荣县长山镇短途客运船舶、犍为县新民渡口船舶状况总体较差,个别船舶船龄偏大。

(三)水运建设市场管理有待加强。航道工程设计审批增加了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中间环节。设计第三方审查费用未全部列入财政预算,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川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两年试行有效期已过,未及时更新;招标文件备案表审签不全,部分招标文件条款设置不合理。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不符合规定,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审核不及时。

(四)岷江犍为航电枢纽工程部分管理行为不规范。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程序履行不严格。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员履约情况差,设计分包合同签订时间滞后。四川省水运工程监理事务所程序性工作不及时,监理工作针对性不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人员履约情况较差,监理工作存在漏洞。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技术文件的审批签署与承包人名称不符,分包比例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更换比例高。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基础管理不规范,桥面各梁端与闸墩之间间隙超过设计要求。

(五)部分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不规范。乐山大件码头岸上生活污水接收接头不符合《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S/T 175-2019)有关要求,无法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接头联通。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码头不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下渡码头雨污水收集设施简陋,不能覆盖全部泊位,码头未进行环保验收。

(六)码头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的污染物转运处置协议过期。犍为县下渡码头(经营人为四川省乐山恒邦港务有限公司)与犍为县川犍造船厂签订的油污水接收协议已于2020年9月30日过期,未及时续签新的协议。

二、整改要求

(一)认真履行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责。督促有关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发现的企业不满足经营资质要求,以及未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立即督促企业整改落实,限期整改并形成闭环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督促有关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及时完成省内水运施工企业、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审核。督促岷江犍为航电枢纽有关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港口和船舶防污染要求。按照《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要求尽快完成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任务,充分利用污染物接收设施。进一步加强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未覆盖、岸上接收设施建设不规范、码头环保设施和环保手续不完善等问题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夯实专项整治成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针对本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出现的部门管理职责、管理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加大对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的力度,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宣贯,提升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管能力。

(二)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针对目前既未纳入港区规划也未纳入渡口管理的客船停靠站点,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加快出台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路旅客运输相关管理规定。持续推进“撤渡建桥”工作,对确需保留的渡口渡船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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