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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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7 17:00:00  来源:国家邮政局 E1302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总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于2019年8月9日经国家邮政局201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19年9月4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安全发展理念

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在安全保障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2.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4.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5.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9.建立健全涵盖企业内部所有组织、岗位、寄递环节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晰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10.根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11.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2)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6)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7)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与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8)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9)生产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管理;(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操作规程。

13.及时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根据相关要求调整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与考核标准。

四、安全生产投入

(一)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14.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15.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生产及健康防护设备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3)配备和更新个体防护装备;(4)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及应急演练;(6)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7)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依法参加保险

16.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相关标准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五、教育培训

(一)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17.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制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等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8.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落实教育培训规定要求

1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寄递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0.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保障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的知识;(4)反恐怖防范、查验毒品等禁限寄物品相关知识;(5)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7)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8)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9)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0)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11)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3.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保障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的知识;(4)反恐怖防范、查验毒品等禁限寄物品相关知识;(5)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7)事故应急处理措施;(8)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从业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4.从事邮件、快件收寄和安全检查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识别和处理禁限寄物品的基本知识。

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规范相关方教育培训

27.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8.应当对从事寄递服务和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人员等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当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教育培训记录。

六、现场管理

(一)保障各类场所安全

29.营业场所邮件快件交寄、接收、验视、提取区域、处理场所邮件快件分拣区域、放置智能快件箱的区域等区域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当大于等于三十天,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和放置智能快件箱的区域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当大于等于九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30.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二)加强设备设施管理

31.新改扩建工程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32.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用电、安防、防雷、消防、监控、劳动安全卫生等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3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4.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严格执行“三项制度”

35.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1)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2)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3)严格落实《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4)当面验视交寄物品,验视用户填写的寄递详情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并做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者工号;(5)发现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6)已经收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7)在收寄过程中若存在经验视仍无法确定寄递物品安全的,应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8)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9)禁寄物品的处理情况应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办人员记录,并交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存档;(10)与协议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11)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36.严格落实实名收寄制度:(1)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2)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企业登记身份信息或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不得收寄;(3)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一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6)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7.严格落实过机安检制度:(1)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安检设备的配置、使用与管理工作,强化日常应用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2)在处理场所安排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对邮件、快件通过安检设备进行安检,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3)对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邮件、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对可疑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查验;(4)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寄达邮件、快件再次过机安检;(5)应当通过在醒目位置加盖安检戳记等方式,对已过机安检的邮件、快件逐件做出安检标识,载明安检单位和安检省份,确保应检必检。

(四)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38.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1)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法规及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2)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3)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4)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5)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6)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7)对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8)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其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9)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五)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9.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1)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完善数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技术手段和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2)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3)严格履行保护用户数据的责任,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寄递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名收寄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5)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档案;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6)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7)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8)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强相关方管理

40.加强相关方管理:(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加盟商、末端网点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2)不得将寄递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及项目建设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3)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七)保护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4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42.为本企业员工、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4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4.安检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45.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采取合理安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安全。

七、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一)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46.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47.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49.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应急管理

(一)健全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50.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及应急工作机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51.应当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制定包含信息安全在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

52.做好应急救援预案之间的衔接,加强应急救援预案动态管理,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53.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54.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规范事故报告处理

55.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规范报告程序,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有关安全信息,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的安全信息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理工作。

5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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