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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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16:47:17  来源:交通运输部 E140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

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3.2 客滚船码头

为客滚船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供旅客、滚装车辆上下船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待渡停车场、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3.3 接岸设施

码头与船舶连接、用于滚装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分为固定岸坡道和可调节岸坡道。

3.4 待渡停车场

客滚船码头内,停放等待登船车辆的场地。

3.5 客滚船码头控制区

客运船码头内根据实际运营安全和安全检查需要划定的,限制无关车辆、人员进出的区域。

3.6 危险物品

禁止车辆载运或者限制数量载运的,可能危害客滚船舶及码头安全,对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4 一般要求

4.1 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客运服务流程、滚装车辆港口作业安全特点以及客滚船舶船型编制。

4.2 客滚船码头应建立滚装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制定滚装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列出禁止、限制载运危险物品目录。

4.3 客滚船码头及客滚船公司应拒绝载有禁止载运危险物品和超限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搭乘客滚船。

4.4 客滚船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合理划定车行路线,避免车辆交叉行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限速标志应符合GB 5768.1、GB 5768.2、GB 5768.3、GB 5768.5的有关规定。

4.5 滚装车辆作业道路和停车场应坚实、平坦,不应有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异物和障碍物。

4.6 客滚船码头应为夜间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反光警示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4.7为载货车辆提供登船服务的客滚船码头应设置地中衡等测定重量、尺寸的装置。严禁超载、超限车辆登船。

4.8 客滚船码头控制区应实施封闭管理,客滚船码头控制区应包含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可包含旅客候船区、售票区等客运站功能区。

4.9 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和道路夜间作业照度值应符合JTS 165第11.4.5条的规定。

4.10 客滚船码头旅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应符合《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要求。

4.11 搭乘客滚船舶的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应遵守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管理要求。

4.12 客滚船码头和船公司可联合建立滚装车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库,对谎报、瞒报货物信息和夹带禁止载运的危险物品、不服从通行秩序管理等涉及客滚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如实记录,列入黑名单,至少半年内拒绝上船。

4.13 鼓励客滚船码头与下列单位实现登船车辆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的滚装车辆实施联合惩戒,在解除黑名单前拒绝上船:

— 停靠本客滚船码头的客滚船舶;

— 所经营客滚航线的始发港、中转港、目的港;

— 所在区域的其他客滚船码头;

— 相关管理部门。

5 码头作业安全要求

5.1 车辆滚装作业

5.1.1 车辆驶上或者驶离船舶前,客滚船码头应会同滚装船舶检查码头与滚装船舶的连接安全情况,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 船跳板、接岸设施等船岸连接设施稳固、平坦;

— 船跳板、接岸设施等船岸连接设施的坡度、宽度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 接岸设施与船舶车辆舱跳板匹配;

— 可调节接岸设施的升降桥跳板根据潮汐变化调节至合适位置。

5.1.2 滚装车辆作业期间,客滚船码头和客滚船应配备工作人员指挥、疏导车辆按顺序、保持安全距离上下船舶。

5.1.3 码头作业区内应设置车辆调头区和未登船车辆离港通道。

5.2 车辆、旅客分流

5.2.1 车辆和旅客的登船设施宜分开设置。

5.2.2 车辆和旅客的登船设施无法分开设置的,应采取车辆和旅客分时作业上下船方式。

5.3 接岸设施

5.3.1 接岸设施应与到港作业的滚装船舶相匹配,工作状态坡度应符合JTS 165、JTJ 212的有关规定。

5.3.2 接岸设施车辆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护轮坎。安全护栏、护轮坎的设置应符合JTS 169中的有关规定。

5.3.3有旅客通行的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应采取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5.3.4 接岸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最大安全负荷标志和车辆的限速行驶标志。车辆通过接岸设施的速度不大于5公里每小时。

5.3.5 接岸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夜间警示灯应开启。

5.3.6 停止作业的接岸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车辆通行标志,采取防止车辆发生坠海事故的防护措施。

5.3.7 接岸设施表面应采取防冻、防滑措施。

5.3.8 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应实现无级调节(或无级调节、有级定位),操作方便,升降平稳,并设置安全锁定装置。

5.3.9 客滚船码头应安排专人负责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5.3.10 客滚船码头应定期对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6 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

6.1 客滚船码头应设待渡停车场。进入待渡停车场的车辆应经过安全检查。

6.2 待渡停车场应合理设置进出通道,根据航线或车辆种类等情况分类设置待渡停车区域。

6.3 待渡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应不小于同时发船所载的车辆数。

6.4待渡停车场四周应设隔离设施,进口、出口应分别设置。

6.5 待渡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停放车辆间距、消防车道和疏散出口布置、消防设施配备等应符合GB 50067的要求。

6.6 待渡停车场应设有分道线和停车位标志。

6.7 车辆及旅客的通道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标志。

6.8 待渡停车场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发现车辆异常状况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置,必要时应要求车辆离开。

6.9 待渡停车场应安排工作人员疏导场内交通,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停放。

6.10 车辆的停放不得堵塞进出口、疏散出口和消防车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

6.11 待渡停车场内车辆停车后应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

6.12 待渡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不得进行车辆装卸作业,不得堆放物品。

6.13待渡停车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7 车辆安全检查要求

7.1 信息填报和实名制

7.1.1 客滚船码头应建立登船滚装车辆和载运货物信息填报制度。滚装车辆应提供载明车载货物详细信息的货物运单,非营业性滚装车辆填报车载货物信息(样表附后)。车载货物信息主要包括:

—车辆牌号、车辆行驶证信息;

—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和联系方式;

—车载人员数量;

—车载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等;

—装车站点(配货站点)信息和联系方式;

—发货人及收货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7.1.2 滚装车辆及车载货物信息应留存至少180日。

7.1.3 客滚船码头应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提供电子表格,方便旅客提前下载填报信息。现场可配备复印、摄像等设备,以便快速获取货物运单等相关信息。

7.1.4 客滚船码头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载运货物信息网上填报,对驾驶员身份、车辆和载运货物信息、安全检查情况等数据进行存储、管理。推进网上信息填报,并与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客运联网售票等信息化技术结合,提升客滚船码头信息化管理水平。

7.1.5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滚船码头应对驾驶员的身份证件、车辆信息进行查验、核对。驾驶员有效乘船身份证件与驾驶员本人及乘船凭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不应登船。

7.2 安全检查

7.2.1 客滚船码头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及车内货物、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安全检查或按规定开封验视,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客滚船舶,如实填写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滚装车辆应配合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危险物品安全检查,对拒绝安全检查的车辆,不得允许登船。

7.2.2 鼓励客滚船码头采用车辆安全检查设备,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7.2.3 加强车辆载运货物安全检查。为渤海湾、琼州海峡省际航线提供服务的客滚船滚装码头,为长江三峡省际航线提供服务的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应配备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

为省际航线、海上运输距离50海里以上和内河运输距离100公里以上的客滚航线提供服务的客滚船码头宜配备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

7.2.4 采用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对可疑部位、物品进行查验:

—发现车内载有危险物品或疑似危险物品的;

—安全检查设备显示的图像或数据可疑、无法判断安全性的;

—安全检查设备识别不清晰、图像无法判读的。

7.2.5 未采用车辆安全检查设备的客滚船码头应采用直观检查方式对车辆进行检查。

7.2.6 安全检查人员采用直观检查方式的,应对车辆的外观、驾驶舱、货舱(行李舱)等部位进行检查。

7.2.7 对于集装箱、邮政(快递)等无法开箱检查的箱式车辆,安全检查人员采用直观检查方式的,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 集装箱箱封、邮政(快递)车辆专用标志是否损坏、缺失;

— 箱体外部结构是否损坏;

— 箱体是否出现撒漏、渗漏现象。

7.2.8 客滚船码头宜与邮政(快递) 企业、承运人、客滚船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对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客滚船码头在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依法优先放行。

7.2.9 客滚船码头的车辆安全检查地点应设置车辆引导标志和安全标志标识。

7.2.10 客滚船码头应分别设置旅客、车辆安检通道,避免人、车交叉安检。

7.2.11 车辆安全检查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至少保留30日;依法列为重点目标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7.2.12 车辆已检区域与未检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确保已经安全检查的车辆与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不相混或接触。

7.2.13 发现车辆载运货物与填报信息明显不符的,或涉嫌夹带禁止载运的危险物品的,客滚船码头和客滚船公司不得允许登船,并通知有关区域内其他客滚码头和客滚船公司拒绝登船。其中涉嫌夹带禁止载运的危险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港政、海事等有关部门报告。

客滚船码头应记录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禁止载运的危险物品,并将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记入滚装车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库,实施黑名单管理。

7.2.14 对于限制载运危险物品的超量部分,应由车辆驾驶员自行处理。

7.2.15 客滚船码头应对车辆安检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安检设备。

7.2.16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害的车辆安检设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2.17 客滚船码头应配备专职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并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安全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建立安全检查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8 应急与疏散要求

8.1 客滚船码头的应急预案应根据车辆滚装作业事故风险,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待渡停车场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 车辆碰撞应急处置措施;

— 车辆应急疏散程序。

车辆应急疏散程序应与旅客应急疏散程序相衔接。

8.2 客滚船码头应合理划定车辆应急疏散路线,设置车辆疏散专用通道。

8.3 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应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和疏散指示标志标识。

8.4 车辆应急疏散路线应连续、畅通、安全,不应交叉。车辆疏散通道与人员疏散通道应分别设置,不应交叉。

8.5 客滚船码头应对在港旅客、车辆流量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制定高峰时段限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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