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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疫情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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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1 12:54:49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7006G0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全市上下政企联动、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切实做到“政府过紧日子”,以最大诚意、最大力度,进一步削减“三公”经费和专项资金,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帮助企业和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自力更生,严格防控疫情,有序复工生产,努力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广大职工要顾大局、识大体,弘扬家国情怀,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作出贡献。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影响,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杭州的“稳”为全省全国大局作出贡献。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等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再制定如下政策: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

2.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3.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补贴商贸服务企业。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7.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

9.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10.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11.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1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建立市级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组织各级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精准服务。对企业涉及疫情的法律纠纷,通过成立律师公益服务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步就疫情形势再及时制定实施相应政策。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9号)


附件1: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doc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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